湖北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及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20]9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20]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遴选工作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客观评价,公正合理。
第二章申请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凡申请我校导师资格的教师,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校内教师申请导师资格的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我校在职在岗教师申请导师资格,可通过申请遴选、申请直接认定、申请青年教师导师资格三种方式。
第五条申请遴选导师资格的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我校在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在职副教授岗位上聘任时间须满一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具备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新调入我校的教师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专业技术职称须经我校认定。
(二)保证每年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在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5年的科研工作量,应同时具备下列第1条中的一项和第2条中的一项:
1.论文、论著条件:
a实践类专业教师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在全国重点美术学院学报,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理论专业教师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在全国重点美术学院学报,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
b出版学术著作(教材)1部。
2.项目、奖励条件:
a理论、教学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限前3名)。
b获批立项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c创作\设计、理论研究作品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展览获优秀奖以上(限前2名);或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
符合申请遴选导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填报《湖北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申请直接认定导师资格的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和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相关学科领域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以上奖项,主要发明设计人(排序前3名,含第3名);获湖北专利银奖,主要发明设计人(排序前3名,含第3名)。
2.主持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课题项目,为主要负责人(排序前3名,含第3名)。
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主要完成人;担任国家规划教材主编。
4.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获中国图书馆、中国文化馆榜样人物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省政府津贴人员;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的主创人员;获湖北省文艺最高奖“屈原文艺奖”。
6.经中宣部认可的中国文联各协会举办的业内公认展览及赛事,如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荣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获得者,作者排序前3名(含第3名);经省文联各协会举办的业内公认的展览、赛事,如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美术作品展览(如:第十二届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荣获二等奖或银奖获得者,作者排序前2名(含第2名)。
7.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5名,含第5名);或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三等奖限前3名,含第3名)。
符合申请直接认定导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填报《湖北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
第七条申请青年教师导师资格的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已承担所在培养单位一门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相关学科领域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1名;获湖北专利奖中“优秀发明人奖”及以上奖项,主要发明设计人(排序前3名,含第3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艺术创作\设计、理论研究作品,入选参加经中宣部认可的中国文联各协会举办的业内公认展览及赛事,如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并荣获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作者排序前3名(含第3名)。
4.艺术创作\设计、理论研究作品,入选参加省文联各协会举办的业内公认的展览、赛事,如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美术作品展览(如:第十二届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并荣获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作者排序前2名(含第2名)。
5.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名,含第3名);或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荣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名,含第3名)。
符合青年教师申请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填报《湖北美术学院青年教师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请表》(见附表3)。
第八条青年导师管理要求如下:
(一)经遴选通过的青年导师,原则上应与所在培养单位现任导师联合指导,招生人数在联合导师本人职称限定人数基础上,可增加1至2名。
(二)青年导师任期为4年(自评选通过当年起始),任期结束,其导师资格须重新参加遴选认定。
(三)青年导师在聘期内,如达到申请遴选或申请直接认定所要求的条件,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定后,获得导师资格。
第四章外单位调入我校教师导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新调入我校的在职教师,具备本办法中我校教师申请直接认定导师资格条件,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导师资格:
1.国家级、省部级公布的现任相关专业各类型的专家及委员等,如: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业设计、风景园林、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艺术学理论类等各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及委员等。
2.中国文联各协会及其各专业艺委会现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3.省文联各协会及其各专业艺委会现任主任及以上职务。
4.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原单位已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填报《湖北美术学院外单位调入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4)。
第五章 校外兼职导师遴选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我校各一级学科及专业硕士相关领域,如需新开设特定研究方向,或在某些专业研究方向力量相对薄弱,或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与跨学科跨领域研究需要,可少量聘请外单位专家为校外兼职导师。
第十一条我校人事处聘期内的楚天学者、湖北产业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类专家学者,可直接认定为我校兼职导师。
第十二条非我校人事处聘期内的各类专家学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为我校兼职导师: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无与“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相关规定要求有违背及不良行为。
2.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硕的科研成果,正在从事重大项目的研究;或在国内外相关专业、行业领域中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并取得公认的业绩,能够对我校学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3.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自愿接受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任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服从我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够遵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及毕业创作。
第十三条校外兼职导师应与我校现任导师合作培养研究生。
第六章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1.我校教师申请导师资格,申请人按照申请类别对应填报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交与填报内容相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一人一册交至申报培养单位。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凡经查明证实存在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该申请人此次及未来3年内参评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
2.校外兼职导师申请人,应与我校现任导师联合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美术学院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表5)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我校人事处聘期内的各类专家学者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资格,还需提交由我校两名正高级专家联名签署的推荐信。
(二)培养单位初审
培养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申报条件的推荐人选。
(三)研究生处审核
研究生处组织科研创作处、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基本要求审核和基本条件审核。基本要求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与“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要求有违背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
2.我校在职在岗教师近3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未出现不按教务处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情况,本科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和评教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校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能够独立开设所在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专业课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该学科及专业研究方向的最新进展(填报《湖北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课程计划表》附表6)。
基本条件审核按照各类导师遴选条件要求审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科研、教研、创作成果等,未在本办法中有明确界定者,可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申请人所属学科3-5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及科研创作处、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议,以确定能否对应规定中的相关条件。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评议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推荐人选,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拟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审定意见。
(五)学校公示
研究生处对拟具有我校导师资格的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由研究生处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导师资格遴选工作过程或结果的质询。
(六)学校发文
公示通过后,研究生处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审定我校拟新增导师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具有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